一、事项名称
商转公贷款
二、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180天)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至少一方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全部偿还商业贷款或提前部分偿还商业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银行账户状态显示正常;信用报告两年内无连续3次(不含)或无累计超过6次(不含)不良记录。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须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存在为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担保、查封和设定房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商转公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原则上为同一银行。
(六)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申请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七)不存在公积金中心认定不符合商转公贷款的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八)借款申请人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得将其商业贷款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九)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房屋为第一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
(十)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十一)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按照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核准且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保留贷款金额以万为单位的整数,差额部分由借款申请人自行补齐。
(十二)贷款期限
1.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不超过30年;
2.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以借款人的年龄为准,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顺延5年,即男士可贷到68岁,女士可贷到63岁。
3.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50年。
(十三)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等额本息,另一种是等额本金。贷款人自愿选择还款方式,借贷合同一经签订,不可变更。
四、办理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户籍信息。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
1.“带押转贷”:《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2.“先还后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3.“商转公”组合贷款:《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同意书》。
(五)
1.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期房的,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及全款税务机打发票。
2.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及全款税务机打发票。
(六)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七)贷款人本人银行一类卡。
以上审核材料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贷款人不必提供原件。
五.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网点。
六、办理时间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审批3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
0534-12329。
九、办理流程
版权所有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鲁ICP备05030298号 办公电话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东风东路1666号 邮编:253000
鲁公网安备 371492020001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40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