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 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 1 |
继承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或法律文书) |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准(死亡提取)3700001017103 |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 4.1.4.2 对提取申请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
公证处 |
到公证部门开具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办理材料参考《山东省公证协会关于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的通知 》(鲁公协〔2018〕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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