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总表 | |||
| 部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拟保留权力事项数量(子项) | |
| 其中市县属地管理 | |||
| 1 | 行政审批 | ||
| 2 | 行政处罚 | 1(1) | |
| 3 | 行政强制 | 1(1) | |
| 4 | 行政征收 | ||
| 5 | 行政给付 | ||
| 6 | 行政裁决 | ||
| 7 | 行政确认 | ||
| 8 | 行政奖励 | ||
| 9 | 行政监督 | ||
| 10 | 其他权力 | 2(2) | |
| 合 计 | 4(4) | ||
|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 ||||||||||||
| 部门: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事项编码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备注 |
| 1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 3714000282101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 | 向社会公开 | 中,1个 | 无 | 无 | |||
|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强制类) | ||||||||||||
| 部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事项编码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备注 |
| 1 |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 | 3714000382101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 | 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 | 向社会公开 | 中,1个 | 无 | 无 | |||
|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 |||||||||||||
| 部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 | 事项编码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廉政风险点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备注 | |
| 1 | 职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资格认定 | 3714001082101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依法申请公积金提取的职工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科 | 向社会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
| 2 |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 | 3714001082102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依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科 | 向社会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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