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14001082102 | ||
| 权力事项名称 |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 |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 实施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
| 实施主体 |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承办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
| 实施对象 | 依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前置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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