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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
来源:$content.getAttrByFlatName('laiyuan').value        发布时间:2017-03-02
权力事项编码3714001082102
权力事项名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认定
权力类别其他权力

实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实施主体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实施对象依法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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