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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01-21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业务,根据《德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德州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缴存人,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应缴住房公积金范围之外的,符合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二章 缴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缴存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公积金中心签订《德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七条 缴存人可按月、按季、按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缴存缴存金额应在我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可根据收入情况灵活变更。

缴存人月均缴存金额低于调整后的最低缴存金额,则缴存人的缴存金额自动调整为调整后的最低缴存金额。

第八条 缴存人可以选择通过委托扣划或自主缴存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选择委托扣划的,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及时将当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约定账户扣划资金。因指定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扣款额等原因导致缴存失败的,可在当期缴存周期的最后五个工作日前更换银行账户或留存足够余额。选择自主缴存的,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在当期缴存周期办理缴存业务。

未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中断,自重新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

 缴存人应当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进行缴存,账户停缴3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将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缴存时间中断。缴存人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后继续缴存的,重新计算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人个人账户设立后,超过6个月仍未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将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条 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手机号、委托代扣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通过后,变更有关信息。

缴存人拟变更缴存频次、缴存金额、缴存方式的,应与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一条 缴存人如出现以下情形,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缴存人及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自愿停止缴存的;

(二)缴存人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单位在职职工的;

(三)缴存人转出本市就业的;

(四)缴存人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第十二条 按照原《德州市新市民群体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德住金〔20228号)开立个人缴存账户的缴存人,可沿用原账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办理账户转移,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十三 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办理封存手续,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

第十四条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入德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账户余额参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五条 缴存人首次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完成首次缴存的,可获得开户补贴;缴存人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履行缴存义务,可获得缴存补贴,开户补贴和缴存补贴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缴存人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的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不享受缴存补贴。发放缴存补贴前个人账户已封存或注销的,不享受缴存补贴。

第十七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八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灵活提取个人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缴存的部分。非销户提取的业务,预留账户金额保留至百元。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仅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本息结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缴存人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申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缴存人本人的社保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提取单位在职职工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符合单位在职职工提取条件。

第四章 贷款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已履行约定义务,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180天)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按月缴存的,需连续足额缴存180天;按季、按年缴存的,缴存额需在账户中保留180

(二)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已交足首付款。购买首套房、二套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20%以上;购买保障性住房,已交付所购住房主体价款15%以上

(四)具有符合条件的购房手续。购买已办理准入手续的期房或现房,具有两年之内的网签备案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已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两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具有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借款人或配偶在异地、部队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人及配偶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三)借款人及配偶被列入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的;

(四)借款人及配偶超过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的

(五)借款人及配偶购买期房付清全款的;

(六)借款人及配偶因离婚、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等非房屋买卖交易行为或产权关系不清晰的;

(七)借款人及配偶两年内个人信用不良的。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及配偶应同意并授权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不良信用记录认定标准:

(一)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 2 年内存在连续逾期 3(不含)次以上或累计逾期 6(不含)次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当前逾期的;

(三)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为呆账、冻结或者止付(挂失除外)等异常状态的;

(四)信用报告中出现关注、次级、可疑、损失或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状态等类型的;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等原因被起诉记录的;

(六)贷款业务或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还款状态出现一次B(呆账)、 D(担保人代还)、Z(以资抵债)标志或曾因某种原因被起诉、处罚、代偿等特殊记录的;

(七)公积金业务系统显示有被执行状态尚未执行完毕的。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房产抵押、人员担保,缴存人可自主选择担保方式。

选择人员担保的,应确定2名担保人,担保人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或不限制担保人的单位性质及人数,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组合贷款的抵押权归受托银行,权证由受托银行统一保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贷款期限一致,抵押物为同一所购住房;处置抵押物时,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按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二十八条 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根据缴存时间、缴存金额、账户余额、贷款年限、房屋价值以及个人征信情况综合评定,遇有多种因素需要考虑时,以最低贷款额度、最短贷款时限为准。

(一)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70,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60元。

1.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高品质住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

2.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

3.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现售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

4.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5万元。

5.购买的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最高贷款额度增加5万元。

6.符合相应的贷款条件并提供证明材料,贷款额度可累计计算。

(二)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80%、二套),保障性住房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主体价值的85%不包括储藏间、车库(位)等附属物的价值。

(三)根据账户余额的20可贷额度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年内的租房提取金额计入公积金账户余额。经测算,贷款额低于10万元的,可按10万元贷款额申请放贷。

(四)根据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收入:以缴存人申请贷款前的连续自主缴存的月均缴存额除以24%换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夫妻收入的50%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已办理一次性还本商业贷款或为他人做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核后可贷额度合计测算后的可贷额度)-(商业贷款额+为他人担保额);借款人已办理非一次性还本的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可申请贷款额度按照每月住房公积金与商业贷款还款额之和不得超过夫妻收入的50%倒推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为准。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不超过30个人贷款最长可贷年限以借款人的年龄为准,贷款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可顺延5年,即男士可贷到68岁,女士可贷到63岁。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期限加房龄不得超过50年。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本息金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

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或按年对冲还贷协议,缴存金额用于冲抵贷款还款额。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根据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扣款顺序进行贷款还款的扣划。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产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十四条 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不还的借款人,将借款人信息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五章 办理渠道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线上可通过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宜居德州平台、爱山东APP等渠道办理。线下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便民服务窗口办理。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提供业务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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