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公积金缴存人住房消费需求,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和“好房子”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贷款政策解读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以旧换新”的支持力度。
1.“卖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原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自住住房出售后,并再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旧房”出售的需提供购房人出售房屋的增值税发票、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订的《“以旧换新”住房意向书》及新房购房手续等。
2.“收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原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自住住房由开发企业收购后,再次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核减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原置换房产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认定房产套数。“旧房”收购的需提供《存量住房置换意向协议》及新房购房手续等。
3.“以旧换新”核减政策所称的“旧房”出售,是指2025年12月3日起,贷款申请人以合法形式、正常市场交易价格,真实出售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原自住住房给非直系亲属关系人。“旧房”收购,是指本人或配偶名下的自住住房由开发企业收购置换新建商品住房,原置换房屋价格与新房主体价格间的差额部分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的自住住房为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或为多子女家庭,可享受核减政策,核减后在本地无房或仅有1套现有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均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具体核减规定为:
1.多子女家庭核减,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有2个及以上子女的,予以核减1套现有住房(不含新购住房)套数。
2.购买高品质住宅核减,即新购买住房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高品质住宅项目,予以核减1套现有住房(不含新购住房)套数。
3.购买住房为现房现售项目核减,即新购买住房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现房现售项目,予以核减1套现有住房(不含新购住房)套数。
4.符合多种“核减”政策的,可叠加计算。购买同一套住房同时符合高品质住宅和现房现售项目的,核减1套现有住房(不含新购住房)套数。多子女家庭购买的住房符合高品质住宅或现房现售项目的,核减2套现有住房(不含新购住房)套数。
5.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可按照该规定执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家庭为多子女家庭或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高品质住宅、现房销售项目,视为符合核减政策。
(三)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政策。“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高品质住宅和现售房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20 万元”、“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原有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现房试点商品住宅为全装修交付的,装修成本计入房屋总价款,在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增加5万元”。
(四)注意事项
1.缴存人申请贷款时,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申请条件(如缴存情况、贷款次数、还款能力、信用状况等)。
2.本次调整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提取政策解读
(一)支付契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自取得《税收完税证明》之日起,缴存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契税,同一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票据记载金额。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税收完税证明、婚姻关系证明、I类银行储蓄卡。以上审核材料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不必提供原件。《税收完税证明》取得时间为本政策施行之日后,同一套住房同一缴存人只能提取一次。
(二)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购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自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之日起,缴存人及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一套住房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票据记载金额。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婚姻关系证明、I类银行储蓄卡。以上审核材料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不必提供原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取得时间为本政策施行之日后,同一套住房同一缴存人只能提取一次。
(三)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的自住住房物业费,家庭合计最高提取2000元/年。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I类银行储蓄卡。以上审核材料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不必提供原件。当年度未申请提取或提取金额未达年度上限的,剩余额度作废,不予结转、累计至下一自然年度使用。
(四)支付更新电梯费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德州市住宅所有权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限制提取条件,电梯更新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明的,本人及配偶、其子女及配偶、双方父母均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电梯更新个人应分摊的自筹费用,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出资额(扣除政府补助),不含运行维护费。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既有住宅更新电梯协议书复印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更新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明、法律判决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I类银行储蓄卡。以上审核材料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不必提供原件。更新电梯使用登记证明取得时间为本政策施行之日后,同一部电梯同一缴存人只能提取一次。
(五)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缴存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以家庭为单位定额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以家庭为单位定额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是指夫妻双方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19200元/年,单身可提取额度不超过9600元/年,每年提取一次。
1.缴存人未提供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以家庭为单位,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中心规定的定额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婚姻关系证明、I类银行储蓄卡。缴存人在承租自住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次年申请,每年提取一次。
2.缴存人提供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得超过上述定额提取金额的2倍。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有效凭证、婚姻关系证明、I类银行储蓄卡。缴存人在承租自住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次年申请,每年提取一次。
3.缴存人为新市民、青年人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上月公积金月缴存额。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婚姻关系证明、I类银行储蓄卡,新市民还需提供户籍情况材料(如户口簿)。缴存人在承租自住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次月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4.缴存人为多子女家庭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房租有效凭证、婚姻关系证明、缴存人与子女的亲属关系材料(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明、法律判决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I类银行储蓄卡。缴存人在承租自住并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次年申请,每年提取一次。
5.缴存人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提取材料及要求:有效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房租有效凭证、婚姻关系证明、I类银行储蓄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以上审核材料的信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或共享数据查询到的,不必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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